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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试点县(市、区)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1、各市(州、地)及试点县(市、区)财政每年应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测算的基 础上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2、省级财政对财力比较困难的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3、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资金 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4、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还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 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等。
  (二)基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1、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要求
  (一)组织保障。
  1、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及时 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的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州、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 协调小组。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财政、食品 药品监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 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级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日常工作。
  2、落实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或细则,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按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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