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助标准。
1、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 根据下列原则制订:
(1)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根据可筹集救助资金总量,既要针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又要充分考虑帮助“三无人员”等特别困难人员解决基本医疗费用问题。
(2)合理确定救助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救助最高限额,其中救助起付标准可根据不同的医院等级、不同的救助对象类别分别确定,但最低不应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
(3)在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最高限额范围内,可分档确定补助比例,但最高补助比例不得超过其个人负担费用的50%。
2、医疗救助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
(四)救助程序。
1、申请医疗费用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
(2)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他特困群众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社区 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4、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 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并说明理由。
5、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社会化发放。
6、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如需要住院治疗且家庭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可 预付部分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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