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 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 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救助的对象、方式、标准及程序
(一)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 人员。3规定的城市居民中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具体条件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
(二)救助方式。
1、基本医疗费用减免。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有关凭证到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制定的医疗救助服务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鼓励各定点医院根据就医者病情和费用支出情况,在规定范围外增加减免项目、扩大减免幅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各项诊疗和管理制度,对救助对象因病施药,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 理转院手续。
2、常用药优惠供给。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有关凭证到定点药房购买常用药,定点药房给予优惠。定点药房可根据自身条件建立零利润供药专柜,为救助对象提供 优质低价的药品。
3、医疗费用补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救助。
各试点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在城市医疗机构和医药销售企业中选择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常用药优惠供给定点药房为救助对象 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颁发“城市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牌匾。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选择 二级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常用药优惠供给定点药房要选择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好、运营规范的医药销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