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职工医疗保险等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6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建设、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的要求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我省地税、工商、质监、国家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 部门已陆续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职工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等问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省有关部门曾在相关文件中作过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再次 明确如下:
一、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职工公费医疗(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经费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执行当地政策,所需经费由当地同级财政解决。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所需经费仍实行公费医疗时的做法,单位缴费部分由当地同级财政解决。
二、各地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财政负担的范围和对象进行认真清理,切实落实好省以下 垂直管理部门的职工医疗、住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