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暂时不必形成一致意见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只能作为部门内部使用数据, 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会商。
(六)每次会商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与会各方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作为会商各方工作的依据 。
二、报告制度
(一)纳入会商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指标和会商结果,省统计局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于国家各部门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由于调查时间、范围和口径为全国统一标准,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方案规定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可按部门统计渠道上报。同 时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应及时将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送 省统计局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国家制度外新开展的统计调查,应根据《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 的要求,报省统计局批准。调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获得的统计数据报省统计局备案。
(四)省统计局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贵州省宏观数据库,建立供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共享的统计数据使用平台,做好统计服务。
(五)省统计局在每年年底前要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
三、发布制度
(一)会商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对外发布,各部 门不得发布与之不一致的统计数据。
(二)省统计局要在《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权威统计资料中刊载经会商协调一致的 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规范、统一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的使用。
(三)各种传媒机构在报道中使用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的规定,正确引用省统计局编发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或送统计部门 核定。
附件:第一批纳入会商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指标
附件:
第一批纳入会商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指标
指标名称 会商成员单位
耕地面积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石漠化面积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喀斯特地貌面积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水土流失面积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森林覆盖率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城镇化水平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贫困人口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农调队、省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