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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报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和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行政主管、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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