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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向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五)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按《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的规定提出项目建议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省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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