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省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六)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九)按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省财政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