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200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