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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200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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