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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从2006年起,中央驻粤和省(直属)管理的企业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驻粤和省(直属)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工勤人员增人计划指标下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安置任务分配计划。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5级6级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要作为重点安置对象。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关和驻穗部队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直接到部队招考录用、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并落户的,应向省民政厅、省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招干、招工有关规定办理。中央驻穗、省属及部队企事业单位需要接收安置异地入伍的退役士兵,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1至4级残疾义务兵以及1至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接收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10号)规定,由省民政厅统一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凭《广东省民政厅接收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通知书》,到安置地办理入户手续。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
  对从2001年开始从我省部分高校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退伍士兵,其退役后安置工作按入伍当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继续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各地征集机关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兵任务及非农户口征兵指标数,在新兵定兵后及时将《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发给入伍新兵及家长,作为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的凭证。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持异地号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2001年冬季以前(2000年除外)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和2002年冬季民政部统一下发的当年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证》、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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