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助学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接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人才劳动力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别,实现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的目标。
(三)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5级6级的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采取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仍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72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民政厅与大军区、各兵种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下达接收安置任务。
对异地入伍的服役满10年以上复员士官,结婚满2年且本人或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当地公安部门准予其在当地入户,并可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及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但不享受当地城镇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