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
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适当修改:
一、立法依据中明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增加实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三、增加粮食经营者建立经营台账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四、对从事粮食收购经营者的条件依照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五、增加粮食生产企业加贴的食品质量安全(QS)标志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