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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适当修改:
  一、立法依据中明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增加实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三、增加粮食经营者建立经营台账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四、对从事粮食收购经营者的条件依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五、增加粮食生产企业加贴的食品质量安全(QS)标志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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