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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三)学校D级危房维修、设施补欠等其它非正常必要开支,由学校所在地政府与企业协商,按照
  一次性核实、解付、由企业负担的原则办理。危房鉴定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四)学校移交时要先办理房、地产确认手续。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拨付对待,涉及的税费全部免除,不能免除的实行即征即返。
  (五)学校资产(含土地)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进行清查登记,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办学经费
  (一)办学经费的确定
  1、人员经费:学校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教育和人事部门按市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2005年标准计算(含离退休人员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补差部分)。
  2、公用经费:以市财政局提出并报省财政厅核准的标准执行。
  3、改善办学条件经费:以市财政局提出并报省财政厅核准的标准执行。
  (二)办学经费的分担
  移交学校经费的负担分三年过渡,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入过渡期。移交后的办学经费以当地政府办学标准测算、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为基数,企业承担比例逐年减少20%,负担三年。三年内扣除企业承担后的差额部分,属市教育局接收的,分别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属区政府接收的,除企业承担的办学经费和省补助的50%外,不足部分第一年由市财政全部负担,第二、第三年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三年过渡期后的经费待理顺财政体制时统筹解决。
  (三)移交前学校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
  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工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差补部分)、集资款、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各种补贴和津贴等,应在学校正式移交前全部解决。
  (四)移交学校人员编制由市、区教育部门牵头,人事、编制部门参加,按照现行省定编制标准核定,市编
  办汇总上报省编办核准。
  五、时间安排
  (一)2005年10月31日前为第一阶段。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属有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企业组织编制移交人员清册,整理移交人员档案;编制土地、房产、设备、大型材料、专用工具等资产移交清册和资产移交综合清单;编制企业学校2004年度、2005年经费收支表;将人员、资产清理结果和经费收支表上报省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区分离移交领导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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