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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部署,现就第二批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移交
  第二批省属企业分离移交七所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和办学层次,
  大众中学由市教育局接收;
  矿机中学、矿机一校、矿机二校由杏花岭区接收;
  大众小学由万柏林区接收;
  煤机中学、煤机小学由小店区接收。
  二、人员移交
  (一)有超编人员的企业,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础,2002年至2005年8月31日前分配进入学校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全部移交;其余人员由企业负责安置或企业按照编内人员平均费用标准给予地方政
  府一次性(整5年)补偿费用,由政府接收。
  (二)学校在职人员移交后,工资按地方教育部门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人员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计算。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的,保留原工资水平,过渡期后再与地方工资标准逐步拉平。在职人员移交后,基本养老保险转由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住房公积金按地方标准执行。
  (三)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按照特殊性质的在职人员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移交后继续比照企业内退的规定执行,不安排上岗,工资津贴按地方标准进行套改。
  (四)学校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教育部门管理后,其养老保险纳入事业单位社保系统管理,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按教育部门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学校领导职级待遇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由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认定。
  (六)学校移交后教职工仍居住企业宿舍的,其物业管理、房改政策等仍与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三、资产移交
  (一)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移交市教育局和有关区政府。
  (二)学校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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