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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浙价成〔2006〕5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以下简称《监审办法》)已自3月1日起施行。《监审办法》全面规定了成本监审范围、实施主体和工作程序,明确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监审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价格主管部门正确履行《价格法》赋予的职责,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推进依法行政,建立经营者成本约束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监审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监审办法》重要意义,精心组织、统一安排,认真学习和宣传《监审办法》

  《监审办法》是在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来成本监审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价格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全面修订的重要成果。它的颁布实施,是价格管理工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监审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监审办法》,使广大干部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定价成本监审的范围和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以及相关责任的规定。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深入宣传《监审办法》,使他们自觉遵守《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客观、主动地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成本资料,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二、高度重视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强化职能、健全机构,切实保障《监审办法》的贯彻实施

  成本是制定价格的基本经济依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价格主管部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职责应当履行的工作程序,它与价格决策一起构成政府定价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把它作为新时期价格工作提高“五种能力”,坚持“两促”、落实“两抓”的重要抓手。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地应对国家下达的成本调查人员编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重新整合价格工作职能,健全成本调查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市级价格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成本调查机构,并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扎实、业务技能高的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凡至今还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编制部门联系,争取尽快设立成本调查机构,并赋予成本监审的工作职能;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暂无条件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至少要有归口的科室或部门,并有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成本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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