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电信服务行业制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价检〔2006〕57号)
各市物价局:
近期社会各界对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反映强烈。省物价局《关于对电信服务行业开展制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浙价电〔2005〕55号”)下发后,各地按省局的统一部署积极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并取得一定进展。但也有个别地方尚未开展检查,部分地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够及时有力。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9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关于提前开展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省物价局浙价电〔2005〕55号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进一步推动电信服务行业制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深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检查难度大,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浙价电〔2005〕55号通知要求,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尚未开展检查的地方,要立即行动,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已开展检查的地方要继续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检查,防止流于形式。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严肃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检查期间省局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地在检查中要突出重点,着重检查通信企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优惠促销、卡类业务、电信增值业务、电信代办业务以及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的价格行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检查,突出检查群众举报的电信行业价格欺诈、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已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立案,检查人员对案情要查深查透。发现的疑难案件,各地可上报省分局,由省分局直接进行查处。
三、开展电信服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检查,要注重查处和规范并举,达到进一步规范通信企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目的。检查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和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对策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要在被查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督促和帮助被查单位纠正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