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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重申实施《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重申实施《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5]62号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级医疗机构:

  为确保《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得到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近期各地反映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要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整体部署和要求,凡从 2005年1月1日起未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省级医疗机构,一律按《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各市、州物价、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按《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当地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所属市(州)、县(市、区)医疗机构必须在2005年5月1日前执行《规范》和《改革方案》。

  二、全面落实《改革方案》的各项配套措施。

  (一)认真做好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申报登记工作。为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制止乱收费、乱加价、保证《改革方案》的正确实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于2004年9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的通知》(甘价费[2004]299号),要求各省级医疗机构于2004年9月25日前将《甘肃省省级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调查表》报省物价局。截止目前,有的医疗机构仍未按要求上报,有的医疗机构上报调查表的卫生材料超出了规定的范围,还有的填报内容不完整,计价单位不统一,文字表述不规范等等。另外,由于没有注明生产厂家、品牌,使同品种、同规格型号的卫生材料在各医疗机构之间价格相差十分悬殊,给一次性卫生材料申报登记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若按此公布,将会引起社会各方面很大的误解和负面影响。鉴于此,请省级各医疗机构按附件二的要求于4月15日前重新填报登记表,所有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一律注明生产厂家、品牌,文字表述统一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用中文表述(西文或缩写的专业用语在中文后用括号表示)。对超出《规范》规定范围的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请单独上报并附具体的书面意见,我们将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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