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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㈡各局属单位或部门接报事故后应立即向市港口局值班室报告,同时按规定派员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现场初步情况。应在2小时内填写《港航事故信息报送稿》(附表2)报局值班室,并继续做好续报工作。
  ㈢紧急情况下,事故单位可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态发展直接上报局值班室。
  ㈣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后,局属单位或部门应向市港口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
  三、 报告要求
  ㈠采用一事一报、急事即报、善后续报以及事故发生即报、事故处理续报、事故处毕终报的原则。
  ㈡港航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全面,信息来源必须客观真实。
  ㈢电话报告的信息内容必须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类别,遇险人数,简要事故情况和可能造成事故的原因,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人姓名和联系办法等内容。
  书面报告的信息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经过和发生原因,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处置结果及信息报告所需的其他要素。
  ㈣局属单位或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汇总上月港航单位上报的事故情况,填写《上海港航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见附表3)报局安委办。
  四、 事故报告处理
  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情况,由局安委办按规定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安委办报告。
  局安委办将于每月10日前通告上月港航事故情况,每季通报港航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事故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要求。
  五、 防止信息迟报、漏报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信息迟报、漏报:
  ㈠超过规定时限2小时,经提醒仍未在指定时间内上报的;
  ㈡市委、市政府已掌握重要信息,涉及单位未向市港口局报送的;
  ㈢被新闻媒体如实报道,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而涉及单位未报送的;
  ㈣符合信息报送范围,涉及单位未及时报送的。
  信息迟报、漏报情况经核实后,市港口局安委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 事故报告通讯方式
  市港口局办公地点:中山东一路13号5楼 邮编200002
  市港口局值班电话:63391668,传真:6321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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