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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废止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沪港安〔2006〕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掌握上海港航安全情况,规范事故报告程序,加强港航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信息报告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九日

  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为确保及时、正确地反映港航公共安全状况,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事故处置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信息报告的规定,结合上海港航安全管理实际及各类事故应急处置和和程序,建立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 事故报告类别
  ㈠港航范围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以及财产损失构成重大事故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船舶交通(引航)、港内道路交通事故、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等事故;
  ㈡客(游)船超载、人员落江等事故(事件);
  ㈢危险货物落水、泄漏、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
  ㈣威胁港口设施、船舶、船港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保安事件;
  ㈤港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
  ㈥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险肇事故。
  上述事故报告中如涉及中、外重要人士(局级、知名、特殊身份等),涉及要害单位、重要区域的应特别注明。
  二、 事故报告程序
  ㈠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发生区域,立即向市港口局局属单位或部门(码头中心、航务处、质监站、港政中心、航道中心,洋山办)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在1小时内填写《港航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附表1),书面上报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续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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