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按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应处200元罚款的除外);
(二)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
(三)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低于最低限速的;
(四)禁鸣路段鸣喇叭或者违反喇叭使用规定的;
(五)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六)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七)穿拖鞋、赤脚、吸烟、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信息或者其他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九)未在前窗指定位置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厢式货车、拖拉机及其挂车车厢后部未喷涂字样端正、清晰、放大的牌号的;
(十一)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未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的;
(十二)驾驶的机动车未配备专用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的;
(十三)机动车前后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和物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四)拖拉机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三)逆行或者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四)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和遇有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行车、停车的;
(六)未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变换车道或争道抢行的;
(七)驶离停车地点时,未提前5秒钟开启转向灯的;
(八)跨越中心单、双实线行驶,左转弯、掉头或者骑、轧分道线、导流带行驶的;
(九)违反试车、倒车规定或者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经交通警察警告拒绝立即驶离的;
(十一)违反超车、让行、交替通行、专用车道使用规定的;
(十二)违反牵引或者拖带挂车规定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未使用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十五)驾驶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六)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七)非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或载客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八)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十九)涂改或者使用伪造的车辆通行标识的;
(二十)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城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
(二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十二)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以及机动车号牌退色、残缺不全、字迹模糊,未到登记机关更换的;
(二十三)应当每年进行身体检查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身体条件证明》回执的;
(二十四)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二十五)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
(二十六)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第七十五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2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5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不立即撤离现场又不立即报警或者拒不按交通警察要求撤离现场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一)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的;
(三)非武警、军队人员持武警、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号牌机动车或者持地方驾驶证驾驶武警、军队号牌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