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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以及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在我市肇事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未按国务院的规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前,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收取事故抵押金。当事人拒交抵押金的,可以扣留肇事车辆,交纳抵押金后立即发还车辆。
  第六十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专职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考核、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或人员,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查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一)在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或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内,不走人行横道、不使用过街设施或不遵守交通信号横过道路的;
  (二)在车行道内行走、嬉闹的;
  (三)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五)在道路上滑轮滑、玩滑板或者滑滑车的;
  (六)在道路上驾驶多人自行车或者独轮车的;
  (七)在道路上放牧、放养家禽或者宠物的。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一)违反登记规定的;
  (二)违反行驶规定的;
  (三)违反载物规定的;
  (四)违反停放规定的;
  (五)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
  (六)非机动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七)穿越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的;
  (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九)驾驭制动装置失效的畜力车的;
  (十)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十一)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时未拴系牲畜的;
  (十二)其他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行为(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应处50元罚款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一)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二)行经公交车站,遇有进出站台公交车辆不停车让行的;
  (三)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没有关好车门、车厢板行车的;
  (五)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六)在同一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七)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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