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五年十月八日
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禁牧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对林地进行封育,并禁止放牧等人为活动的一种管护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植未成林幼林地、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疏林地、灌木林地,以及荒山、荒沟、荒坡,应划定为封山育林区,实行封山禁牧。
封山育林区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森林资源情况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封山禁牧应当贯彻统筹规划、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依法管理与乡规民约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林业生态建设质量。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分管区域内的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扶持禁牧区群众调整畜禽品种结构,种植优质牧草,做好推广草食畜禽舍饲圈养等工作。
财政、公安、水务、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区划,确定实行封山禁牧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并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标牌、界桩及其他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