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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7)医疗设备。单价5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8)计划生育设备。

  (9)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0)消防设备。

  (11)道路清扫设备。

  (12)档案、保密设备。

  (13)教学、科研仪器。

  (1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5)灯光、音响设备。

  (16)体育设备。

  (17)电梯和起重机。

  (18)炊事设备。

  (19)锅炉。

  (20)其它专用设备。

  7.汽车。

  (1)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车)。

  (3)卡车。

  (4)载客汽车。

  (5)专用汽车。包括: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8.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单项造价金额达3万元以上项目纳入集中采购。

  1.建筑物。

  2.市政建设工程。

  3.环保、绿化工程。

  4.水利、防洪工程。

  5.交通运输工程。

  6.修缮、装饰工程。

  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8.其他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3.机动车统一保险。

  4.机动车定点加油。

  5.机动车定点维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全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的供应商。

  四、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雇用等行为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达到限额和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凡列入上述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在编制2006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清单,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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