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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相关说明

  (一)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6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本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计划、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尤其是软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价格从低的原则,优先购买国产正版软件。

  (四)政府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信息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苏州高新区和驻苏的相关部、省属单位按照本目录执行。

  张家港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

  (1)微机及外部设备。包括:计算机、小型机、显示器(屏)、服务器、触控一体机、数据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仪)、UPS、路由器、交换机、集成器、GPS及其他网络设备。

  (2)复印设备。

  (3)传真设备。

  (4)碎纸机。

  (5)数码(印刷)一体机。

  2.家用电器设备。

  (1)洗衣设备。

  (2)冰箱、冰柜。

  (3)电视机。

  (4)消毒柜。

  3.空调设备。包括:末端设备及增(除)湿机。

  4.摄录编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音响设备。

  5.公务用机动车船。

  6.电梯。

  7.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

  8.药品。

  9.教学仪器设备。

  10.学生用品。包括:学生校服、学生用练习本。

  11.办公家具。包括:批量在5万元以上办公会议桌椅、电脑桌椅、档案柜等。

  12.工程及装饰材料。包括: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木材、水泥、铝合金、塑钢门窗、外墙涂料、石材、地砖、地板、灯光设施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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