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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5.交通工具。

  包括:汽车、艇、船、摩托车、特种车辆等。起点金额: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工程类项目。起点金额: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类:

  1.印刷、包装。起点金额:批量3万元以上。

  2.机动车定点加油。

  3.机动车定点维修。

  4.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5.绿化养护。

  6.工程造价评审。

  7.一类会议。

  8.物业管理。

  9.街巷、道路、新村环境保洁。

  “起点金额”的界定以本单位年度内同类项目采购总额为标准。采购单位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可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006年度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为: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的具体实施参照《关于苏州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指导意见》(苏房管〔2005〕16号)执行。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各预算单位使用含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一)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资金为标准。

  (二)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采购项目(其中有部分财政性资金),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三)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四)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6年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参照省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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