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重症尿毒症透析费用可直接使用IC卡按规定划卡结付;发生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就医证卡、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到市社保中心审核结付。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因病需转上海、南京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应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办理转外居外审批手续。因病转南京、上海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居外医疗住院起付标准参照本地同级医院标准事前确定。
参保居民发生的转外住院和居外住院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结付,然后凭本人就医证卡、《苏州市医疗保险转外住院审批表》或《苏州市医疗保险居外医疗审批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付。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在境内乡镇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凭就医证卡、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防止和制止浪费,保证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定点医院在收治参保居民时,应当认真核对居民就医证卡,准确记录门诊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的现象。
定点医院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应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对定点医院进行管理,并按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