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对县级市居民保险经办工作予以指导,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每年1月10日至3月20日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居民,可持以上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费免缴登记手续。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后,将符合免缴医疗保险费的居民花名册,在每年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时报送区社保经办机构。
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城镇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当年4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参加的,或参加后又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参加或续接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补缴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才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市残联统一组织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重症残疾人员,凭《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费免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社保中心通过区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发放《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IC)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