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1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市区居民的基本医疗,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但无用人单位,尚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列入前款范围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三条 按照政府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50元予以补助;
(二)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免缴居民医疗保险费,其免缴的费用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直接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