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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四)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地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工作制度和指标体系;对本行政区域、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以及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职督学,提供必要的支持,进一步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督政和督学的双重职能,可确定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若条件具备,可采取与教育行政部门合署办公或独立办公的形式。

  (六)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职责的履行。教育督导机构的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可由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人民政府聘请。要逐步建立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并面向社会招贤纳士,充实和更新督学队伍,不得把教育督导部门作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场所。

  (七)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努力建立一支素质较高、数量足够、年龄结构合理、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推进督导队伍的专业化进程。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督学参加各级培训和学习考察,不断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的科学研究,加强信息交流。

  (八)规范教育督导行为,坚持依法督导,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做到督导评价与指导相结合,切实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教育督导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敢于查真情,讲真话,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恪尽职守。

  四、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九)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督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各市(区)及镇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水平。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所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将组织对各地进行专项督导,每三年对中小学校进行一轮综合督导评估,各地都要开展相应的教育督导评估。逐步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学校、教师和学生评价标准,做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切实提高教育督导评估的权威和效益,面向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检查、评估和验收,要实现归口管理,统一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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