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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保政策的意见


  重症精神病人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的专科药品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由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统一提高到90%。

  五、放宽家庭病床设床条件

  对长期卧床不起的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但因年老体弱而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病床的年龄由原年满80周岁调整为年满70周岁。

  六、扩大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

  根据《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每年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原为10000元)的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

  七、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免费体检

  对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后通过招标形式选定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分3年组织免费体检,并建立体检档案。人均体检费用按100元安排。

  八、鼓励个人账户结余较大的参保人员申领阳光健身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按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领由市体育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发放的阳光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将不超过5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阳光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将不超过10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阳光健身卡。阳光健身卡仅限在定点运动场馆进行健身时使用。

  九、建立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5%建立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出来,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应对重大流行疾病发生时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以丰补欠。

  十、关于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

  (一)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纳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凡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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