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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保政策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保政策的意见
(苏府〔2005〕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苏州,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完善:

  一、提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水平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记入比例由3.5%提高到4%。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下的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660元;70周岁以上的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630元提高到73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每人每年980元提高到1080元。

  二、提高住院医疗保障水平

  (一)降低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类综合医院起付标准由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分别降低为800元、700元;二类综合医院起付标准由在职职工750元、退休人员600元分别降低为600元、500元;中医及其它专科医院的起付标准另定;转外地住院起付标准由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1200元分别降低为1000元、800元。

  (二)降低住院费用的自负比例: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由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5%分别降低为15%、10%;1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支付比例不变。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10万元;超过10万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共济基金结付95%,并不再封顶。

  三、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自负800元、退休人员自负600元后,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付比例由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分别提高到70%、80%。

  四、提高重症精神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的结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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