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和各县级市分别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各区(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及各开发区不得设立有形建筑市场。
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市有形建筑市场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为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规范化服务;提供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以及咨询等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公示等信息应当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公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建设各方的办事窗口,办理土地审核、工程招标备案、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服务功能。
第四十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管理。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招标人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监理业务而没有通过招标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工程变更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