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六)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其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理,其监理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工程安全控制等实施全面监理。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或者检测数据异常,应当将检测报告在24小时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六章 工程担保与保险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制度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制度。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三十五条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当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的担保额度相等。
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建筑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