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等交易行为和场所。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在其辖区内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工商、审计、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非法限制与排斥。
第二章 工程发包、承包和施工许可管理
第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全部发包给一个企业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分别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