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行及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旅游船艇航行时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
旅游船艇应当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
第十七条 严禁旅游船艇超载航行。
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旅游船艇不得夜航。
第十八条 旅游船艇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旅游船艇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游客自行操纵的旅游船艇开航前,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操纵者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操作技术要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水上飞行器、潜水器应当在划定的水域内起降、潜水。
水上飞行器进入起降水域时应当密切注意通航情况,避让所有船舶。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将水上摩托艇交由未成年人驾驶。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艇船员的义务:
(一)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二)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三)驾驶旅游船艇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四)驾驶快速船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其它惊险动作;
(五)敞开舱室的快速船航行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保险装置。
第二十三条 敞开舱室的旅游船艇上的所有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四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