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申请书(在线填报并打印形成的标准格式文本);
(2)成果完成证明;
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
(3)其它相关证明:
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以及列入简化程序的有关证明(以上若无可免);
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须具有相应的批文。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利用国内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2)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的;
(3)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4)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
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初审、网上专家技术评审和评委会集中审定的办法。
1、凡在本市持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均可向各主管部门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2、各类申报项目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后,将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区县科委,由区县科委对所报的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同时在书面材料上盖章后报“市成果转化中心”。税收由市税务局征收的企业可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直接申报。
3、“市成果转化中心”常年受理经各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市成果转化中心”对每月10日以前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组实施网上评审。经专家组评议同意推荐的项目将于该月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4、凡列为国家科技计划、创新基金和专利二次开发项目或获得一、二、三类新药证书、软件产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六大类科技成果项目执行简化程序。项目完成网上申报后提交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市成果转化中心”受理审核后直接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