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
(沪科[2006]第095号)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文)的精神,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我委对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该认定程序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原《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99)第310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
一、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范畴的成果转化项目,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内资或外资企业,均可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成果转化中心”)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1、申请项目认定时须先登陆“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的“在线受理”注册申报,并在线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同时将所有必需的附件材料按规定格式导入,一并在网上提交。网上填报完成的“认定申请书”须在线打印形成标准格式的纸制材料,同时向所属主管部门(主要指纳税所在地区县科委、市属企业集团、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以下同)提交完整书面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