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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区别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停车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二条 道路停车场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三条 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的停车场,其中道路红线外业主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停车泊位或区域,业主单位可以自用或经营。
  第二十四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道路停车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公安交管、财政、监察、工商和物价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道路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强制撤除,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设备及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监察、法制、审计和财政等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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