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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4号令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六月九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吴显国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第四条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对市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通行有序的原则;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

  第六条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条件和区域车辆停放需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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