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并抄有关部门。
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向代表或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答复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并抄有关部门。
各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单位名义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第十一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办理单位直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要求汇总综合后答复。
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建议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抄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一般要求逐件答复,不要把几件内容不同的建议或提案并在一起答复。但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承办单位也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答复。如并案处理,对所提问题仍要逐一说明并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十三条 为保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办复,必须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把关;对办理质量不高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代表或委员对答复意见表示不满意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向代表或委员作出充分解释。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统计分类,各承办单位要在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答复意见文稿首页右上角标注下列符号:(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以后解决的标“C”;(四)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凡是能够立即答复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到会与代表或委员见面,解答所提问题。对代表或委员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在征得代表或委员同意后,可不再作书面答复,但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记录表。闭会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会议期间办理情况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