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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全国人大代表在省内视察期间所提代表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大会工作机构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闭会期间所提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后,首先应认真审阅内容,对确系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日内向交办机关和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重新商定办理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需要2个以上单位办理时,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交书面办理意见,双方应互相通报办理结果。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积极商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协调。对综合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主办单位可报请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领导同志协调。
  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需2个以上单位办理而没有注明会同办理的,承办单位可以分别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国政协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一些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在规定时间内确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正式答复,办理期限为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闭会后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必须在下一次人大、政协会议召开之前正式答复。
  第九条 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文字要精炼,语气要诚恳,行文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第十条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省政府办公厅。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单位,并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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