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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5]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办理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以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提案委员会审查后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对办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有些问题还可以直接与代表或委员联系,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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