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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4号文件做好第二批中央驻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4号文件做好第二批中央驻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第二批中央驻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第二批中央驻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针的重大举措,是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第二批中央驻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做好第二批中央驻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政策,扎扎实实地做好第二批中央驻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同时关系到现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劳动纪律,严禁在移交过程中乱分财物、乱调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要切实保证移交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稳妥做好移交工作。
  (一)认真做好移交单位和人员的核实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4号文件确定的移交单位范围.对相关全日制中小学和公安机构实行一次性全部分离,既不能擅自扩大移交范围,也不能不移交或不接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所在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驻鲁企业与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定。企业医院和市政、消防、社区、生活服务等机构的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人员移交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4号文件规定确定移交人员,严禁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和缩小移交人员的范围。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应纳入移交范围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避免因工作失当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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