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中药调配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从事中药饮片调配应制订中药饮片调配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从事中药饮片调配的工作人员应为中药学专业的技术人员,并掌握临床常用中药饮片的基本知识与鉴别技能。

  第四十二条 中药饮片调配工具、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调配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四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所用的调剂台、药柜、容器、包装材料、工具和工作环境等应符合药品质量要求,不得对饮片产生污染,影响饮片质量。

  第四十四条 调剂台、药柜中存放的饮片,应指派专人负责。并应合理布局,排列有序,补充饮片及时,防止混杂或积压。更换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时,应进行清场,做好清场记录。

  第四十五条 药品名称标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示。

  第四十六条 中药饮片调配处方每味药应按处方顺序单独排列,不应混杂堆放,剂量准确。

  第四十七条 中药饮片调配过程的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发药等环节应有操作人签字。

第八章 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使用特殊管理药品应建立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特殊管理药品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从事特殊管理药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有交接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