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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仓储区要保持整洁和卫生。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第十九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待验及退货药品为黄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

  第二十条 药品库房面积应与储存药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按照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存放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疫苗、血液制品等生物制品应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

  第二十一条 库存药品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和过期失效。对于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应主动抽样检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库存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等不合格药品不得出库,并按规定及时处理,做好销毁记录。

  第二十三条 药品储存、发放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不得继续销售或自行作退货、换货处理。

第五章 药品调配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制订药品调配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药房面积应与调配药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调配处方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与核对,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调配处方的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原出具处方的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确认后,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调配的处方应至少保存1年。

  第二十九条 调配药品所用的调配工具、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调配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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