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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药监安〔2006〕20号)


各分局:

  为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公布实施。请各分局将文件转知各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各环节,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处方调配、制剂配制、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安全用药等。

  第三条 本规范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的依据和检查标准,也是北京市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人员和机构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使用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药品使用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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