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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中央和省级管理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三)本人下岗或失业状况证明;

  (四)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办理程序。不予办理的应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者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第十条 尚未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再就业优惠证》返还本人。

  第十一条 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上网查询制度。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材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省厅统一在陕西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以便有关部门查询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由持证人或所在企业、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到由发证机关进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3个月内直接向原发证单位申请重新审核,未进行审核的自动作废。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持证人重新审核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并收回原证。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违者予以没收,并取消持证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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