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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零就业家庭”长期下岗失业人员。

  第四条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企业内部退养的;

  (二)2002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2002年12月31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三)各主管部门依法收取下岗失业人员费用的情况;

  (四)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

  (五)对于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外的其它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申领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单位在首页上加盖“不享受税收政策”字样的红色方章。

  第六条 《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发放: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当了解其本人的就业和生活情况,并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证明,其本人是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由其所在企业出具;其本人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其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既没有享受低保又未实现再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由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直接办理。

  (二)居住地尚未建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企业,经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具体申领程序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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