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负责人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统计人员,对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出版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可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辖区内新闻出版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研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六)为本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并负责提供对外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
(八)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规划,组织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