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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并结合本省新闻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省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本省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本省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新闻出版局是本省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本省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工作条件。
  第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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